第一条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先给予一次性拨付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通过后再拨付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拨付奖励50万元,参照本措施第二条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二条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进入培育库半年以上未调整出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发展奖励5万元,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七条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参照本措施第二条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我县原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