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内各相关金融机构(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县本级财政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县本级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县本级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县本级财政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县本级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内各相关金融机构(八)鼓励金融支持创业就业发展,通过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率、提供涉农小额融资担保贷款、加大对优质建筑企业授信额度、执行民族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政策、降低诚信旅游经营主体贷款利率等方式为各行业市场主体提供对应金融服务,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内各相关金融机构(十二)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性给予县级财政奖励资金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给予县级财政奖励资金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给予县级财政奖励资金3万元、2万元、1万元,县本级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