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第五条特许经营权事项实行目录指引,纳入目录的事项方可实行但并非必须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市人民政府确定有必要设置的特许经营事项,直接纳入特许经营目录指引;市人民政府确定有必要取消的特许经营事项,直接删除出特许经营目录指引,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通过其他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协议》文本经市特许委批准后签订,第十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特许经营权出让金,第二十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根据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规模、特点依法设定合适的履约保证金,《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实施机构提取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情形,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完成(特许经营期在两年内除外),原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特许经营,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经营者应当配合,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必要费用支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如造成社会或经济影响的,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有关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在作出撤销特许经营权决定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