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出台的背景一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文化强省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远景目标,并强调在“十四五”时期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出台了《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切实增强投入力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区域发展不均衡、基层资源整合利用不足、文化服务效能不高、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等问题依然存在,与文化强省建设要求仍有差距,二是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体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的出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文化领域的重要实践,是我国文化领域一部基础性法律,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法律依据,但是,一方面,《保障法》中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补充细化,另一方面,就我省而言,文化领域地方立法和法规实施方面,缺少一步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性法规,而《江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的制定出台,正当其时,有力地填补了我省在这个领域的空白,二、《条例》出台的过程2020年,我省启动了《条例》制定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组建起草专班并先后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联合工作组赴萍乡、赣州等8设区市及云南、广西、安徽、天津、陕西、甘肃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条例》的起草、调研、修改工作,2021年7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群众文化活动空间、阅读空间等新型公共文化设施纳入总分馆制体系,全面实施县级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纳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体系,以省图书馆、省文化馆为引领,实现50%以上设区市图书馆、文化馆和20%以上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具备智能化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