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内科技管理部门主持或受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组织验收或结题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出具的验收、结题、评价证书等资料,结题、验收或评价时间不超过1年(以验收、结题或评价证书时间为准),2.登记的成果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公示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2),3.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成果登记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要求对所管理单位、个人的科技成果登记材料进行初审,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转化或产业化活动的科技成果,四、需要提交的材料1.登记系统中导出的上报文件电子版,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将所管理单位、个人的所有成果由登记系统导入合并为一个“cgsb***.zip”压缩文件(其中***为三位数字代码,2.系统在线打印的《科技成果登记表》纸质版原件2份,4.科技成果登记公示情况说明电子版(模板见附件2)和纸质版原件1份,5.政府管理服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价的各级各类科技成果,须出具成果评价委托说明(模板见附件5)纸质版原件1份,7.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须报送《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附件6)电子版和纸质版原件1份,五、材料报送及联系方式请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登记材料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