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荔波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等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依据:科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文件、官网公告及相应证书等,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依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件及相应奖励证书,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依据:在科技管理部门成功登记的技术市场交易合同等,按省科技厅发放科技创新券金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认定依据:在科技管理部门成功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贵州省科技厅发放的科技创新券等,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