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第四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图样如下:(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第十条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鼓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日常监管信息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