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32号)精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泰安市科技局泰安市财政局2022年9月8日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32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27号)、《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科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升工程是我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配合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省市联动组织实施要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项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审立项、资金分配、绩效管理和过程管理等,各功能区管委会等负责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推荐、项目实施等过程管理,提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于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并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第十六条项目的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事项参照《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参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27号)、《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科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提升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参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泰安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