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规模以上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到期复审并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每年履行研发活动统计义务的由县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个,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个,或本县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项目投产一年内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