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区综合管理部2022年9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并由该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办理注册登记,第二章托管机构登记第四条下列场所不得作为集群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一)违法建筑,第六条申请成为集群注册托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经营场所,审核认定通过后作为昆明高新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托管机构开展托管服务,第九条托管机构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第三章集群企业登记第十一条集群企业适用对象为昆明高新区范围内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企业或者创业初期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企业,第十二条集群企业凭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合同作为住所使用证明,昆明高新区登记机关以托管机构被授予的“集群创业园”作为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进行登记,第四章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义务第十七条托管机构应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以下监督管理工作:(一)配合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集群企业实施行政执法,第十九条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三)托管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七)托管机构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企业管理,第二十九条集群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