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天津港保税区区域内政府投资基金决策效率和市场化运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对区域内基金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区域内基金管理办法,第四章投资决策第十八条由基金管理人草拟子基金/直投项目投资方案,具体包括:(一)子基金/直投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约定的投资方向,(二)子基金/直投项目的投资领域是否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约定的投资负面清单范围内,第二十四条子基金/直投项目的相关协议应符合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子基金/直投项目方案,管委会承担政府出资的部门(以下简称“出资部门”)按照基金领导小组核准意见向保税区财政(国资)局申报部门预算,第四十三条保税区发改局、财政(国资)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范的规定对区域内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港保税区区域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领导小组”)的议事和决策程序,第三章主要职责第六条基金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对区域内基金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区域内基金管理办法,第四章预审流程第八条由基金管理人草拟子基金/直投项目投资方案,第十条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提交的预审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具体包括:(三)子基金/直投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约定的投资方向,(四)子基金/直投项目的投资领域是否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约定的投资负面清单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