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附件: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规定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财政局2022年9月9日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是大连市政府设立的支持综试区建设、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年度扶持资金安排建议,分别依次给予不超过50万、100万和150万元的扶持资金,在展示展销中心(国家馆)认定当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资金,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资金,鼓励区市县、先导区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一定扶持,第十条鼓励跨境电商仓储配套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扶持跨境电商仓储业务,对支持跨境电商仓储业务、给予仓储运营主体资金扶持的区市县、先导区,第十三条申报及资金划拨程序1.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每年以《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进行明细,第四章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获得跨境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的,由市商务局在当年的扶持资金兑现工作中以《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形式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