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第四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县城区集中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城区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的,确实无法整改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二)供热前期做好供热设施的检查、检修、更新改造,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安装热水循环泵装置,供热单位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供热单位根据当地气象预报做好供热设备的负荷调整,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三)热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