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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规〔2022〕004—县政办004 靖政办发〔2022〕79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城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靖边县人民政府 | 2022-09-07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张家畔街道办负责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的主次道路区域)辖区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及非正规垃圾的清运处置工作,定期将中心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疑似倾倒位置第一时间推送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第十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要指导中心城区内各机关事业单位,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费用收缴第十一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主次道路、巷道、空闲地等区域,张家畔街道办负责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的主干道路区域)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配合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做好中心城区居民宅基地、农业用地、空闲地等非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和垃圾清运工作,第四章监管责任及措施第十七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三)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负责网格区域内违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行为巡查监管,不定期对属地镇、张家畔街道办、社区“双报到”单位、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单位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违法投放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督办和跟踪问效,第十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靖边县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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