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业科技园区创建和管理工作,附件: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9月12日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第二条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简称“园区”)建设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评审、建设和管理等,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申报、评审、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申报评审第九条园区申报创建的主体原则上应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第十条园区申报须填报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件1)、制订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方案(附件2)等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对申报创建园区开展评审工作,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建要求和当年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筛选的园区进行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现场考察的园区进行集中评审,省科技厅根据现场考察和集中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第十五条省级财政将给予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定的创新引导和支持:(一)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对评审通过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省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创建经费补助,附件:浙科发农〔2017〕13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