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先进性评价、深圳标准认证活动、“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主管部门)委托先进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对申报企业的先进性和企业执行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主要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或填补国内、国际空白进行评价的活动,是指由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产品、服务是否符合经先进性评价通过后的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深圳标准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主管部门支持成立的推动深圳标准认证的技术支撑机构,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先进性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审核、开展先进性评价并出具先进性评价报告等工作,第六条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目录、评价细则、先进性评价结果、认证规则和深圳标准认证结果等信息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对外发布和公示,第四章深圳标准认证活动第十三条通过先进性评价的企业可自愿委托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开展深圳标准认证活动,第十五条开展深圳标准认证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三)获证企业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有效期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执行的标准进行复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向市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评价工作报告,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向市主管部门提交认证机构本年度深圳标准认证活动开展情况的工作报告,企业未再次申请先进性评价和深圳标准认证活动,或申请先进性评价和深圳标准认证活动未获通过的,评价机构对企业执行的原申请标准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