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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2-09-05
经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可并纳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或者个人,第四条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与管理人名册相关的编制和管理职责:(一)确定管理人资质,第九条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第十条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公告要求,申报人应当按照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要求一次性补正全部材料,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协助接收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第十一条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管理人名册初审小组,第十三条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将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进行公示,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不予纳入管理人名册,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确认并形成管理人名册,管理人名册自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发布之日起生效,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发布管理人名册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其他情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第十九条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管理人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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