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0〕162号)文件要求,现将202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具体分配方案),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7〕77号)实施,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做好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支出,四、加强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补助分配方案表.xlsx嘉善县财政局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