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海空”科技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2〕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陆海空”科技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海南省“陆海空”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和经费使用,第三条“陆海空”专项支持我省“陆海空”领域高能级创新实体(以下简称创新实体)建设,专项支持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研究院(中心)等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项的组织管理部门,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各创新实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第十条专项经费所产生的固定资产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二条各创新实体根据建设方案和工作需要,第十三条各创新实体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按照中央和省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专项经费应纳入各创新实体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绩效目标对各创新实体进行考核,经费管理遵照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文档《海南省“陆海空”科技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