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规定适用的市级信息化项目包括:1.工程类: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代建的软件开发或系统集成信息化建设项目,2.货物服务类:(1)货物类项目:市级公共平台资源无法满足需求,(2)服务类项目:包括通过第三方以购买服务方式采购的信息化项目,以及已建成的需购买运维服务的信息化项目,供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参考:(1)工程类:①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软件开发类、系统集成类项目,(2)货物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类项目,填写上报项目申请表(附件1)、项目建议书(编写要求参考附件2、3):(1)工程类: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开发类、系统集成类项目,(2)货物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类项目,市级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平台、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等公共平台可提供的服务资源,(三)鼓励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市级信息化项目由工程建设向服务采购方式转变,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归政府所有,(四)工程类项目运维期不得低于2年,项目承建单位应免费提供项目维保及软件功能优化服务,五、监督管理(一)市级信息化项目收件、受理、审查、办结等过程均需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相关线上平台实现全流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