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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 | 2022-08-30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0日闽清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辅警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会同中央编制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和队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清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县公安机关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包括警务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辅警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科承担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综合管理职能,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表彰奖惩、层级晋升、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辅警的招聘审查、工作岗位安排、组织教育培训、实施层级晋升、核发被装证件、办理抚恤补助、落实考核奖惩、纪律作风教育等管理工作,(十四)其他可由辅警从事的工作外单位借用公安机关辅警参与相关工作的,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不得安排辅警直接协助下列警务活动:(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招聘辅警,第三十七条四级辅警以下晋升层级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任七级辅警满2年,第三十八条三级辅警以上晋升层级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任四级辅警满4年,第四十条辅警层级晋升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开展:(一)每年统一开展一次,2015年印发的《闽清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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