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确定引入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主体,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可参照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参考文本(附后),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文本,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确定的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没有明确使用人的国有文物建筑可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与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获得该文物建筑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对社会力量参与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及时总结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经验做法,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纳入重点工作,及时发布确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等信息,定期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开展检查评估,推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典型案例、成功经验和有效模式,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