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五条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计划,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粮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第五章动用第二十四条县级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七条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粮食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