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会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四会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四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市政府质量奖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申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秘书处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审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秘书处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境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该企业或组织3届(6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四会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原《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四府办〔2016〕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