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区发展改革委、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由国家、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十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区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第二十条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该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区储备库管理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及竣工等基本信息,第三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