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统称“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重点用水户为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重点用水户,第九条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第十三条计划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根据最近3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及增减系数确定,计划用水户有3年以上用水数据的:计划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前三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1+增减系数),计划用水户有2年以上用水数据的:计划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前两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1+增减系数),计划用水户有1年以上用水数据的:计划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前一年实际用水总量×(1+增减系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经营)增加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予以调整:计划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加值=产品(经营)增加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该计划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按照年度用水定额标准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其用水计划,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全市计划用水户用水计划,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计划用水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考核重点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加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