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迁市科学技术局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宿工信发〔2022〕101号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宿迁市绿色工业项目建设条件〉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工信局、发改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招商与经发局)、环境职能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局各分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原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六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宿迁市绿色工业项目建设条件〉的通知》(宿经信发〔2017〕124号)予以废止,特此通知,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迁市科学技术局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宿迁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8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2022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