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财基〔202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局对《泰顺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泰财基〔2020〕126号)第三章第八条有关内容作如下调整:原文:第八条奖补标准,为减轻村级负担,项目总投资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为项目造价的80%,村级自负20%,资金比例按8:2安排,调整后:第八条奖补标准,为减轻村级负担,项目总投资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为项目造价的90%,村级自负10%,资金比例按9:1安排,泰顺县财政局2022年1月28日抄送:浙江省财政厅,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2022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