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管理、动用或销售出库,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利息、企业收储费用、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监管费用、动用价差亏损等补贴,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指定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收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县政府关于县级储备粮相关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完成情况,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县级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品种,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轮换申请,第三十一条收购、轮换入库的县级政府储备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第六章动用第三十四条发改委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指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及时支付县农发行,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级政府储备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政府储备收购、销售、储存、轮换、动用等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严格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