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2号),认真做好运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一、加强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工作(一)易地建设费的收缴情形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2号)第二条、第三条执行,(二)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226号)执行,(三)易地建设费的执收单位是市、县级税务部门,审批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执收单位根据缴费通知单收取易地建设费,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六)易地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市、县收缴的易地建设费除按照1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外,(七)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信息化建设工程应当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十)市、县两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将与本级财政对账后的所辖县(市、区)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书面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十一)财政、审计、行政审批、税务、人民防空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加强对易地建设费批准、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依法查处易地建设费审批、收缴、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由纪检监察、财政、行政审批、税务、人民防空等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