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项目管理办法》,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7月8日青岛市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项目管理,第二条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立项备案并纳入年度创建管理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市级项目优先从区(市)美丽乡村示范村中选择,区(市)明确不享受市级奖补资金的自创项目除外,区(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镇(街道)编制项目创建实施方案,项目应由区(市)立项管理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完善立项手续,拟调整的内容应在其实施前按程序向区(市)和市级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区(市)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或指导镇(街道)编制建设管理方案,区(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区(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区(市)主管部门将区(市)级验收通过的项目报市级主管部门,镇(街道)、区(市)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创建实施方案、申报评审、项目公示、建设工程资料、审计(审查)报告、验收报告以及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区(市)参照本办法加强区(市)级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