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有求职要求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具体规定如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咨询电话:(0635)21896502、失业补助金政策政策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我市参保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