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解读如下: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为大力推动创新,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20〕73号)等文件精神,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共分九章,明确了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企业的条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第四章“贷款担保”,明确了设立创业担保基金为“重点人群”创业和中小微企业一类贷款提供担保,明确了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为一家个体户或企业申请贷款,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四、《实施办法》的解读机关及执行时间《实施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