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苏仙支行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区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区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检测,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区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区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区级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规定,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级储备粮的轮换,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第三十一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三十九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区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第四十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