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易机构第六条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构成,项目交易方式由服务机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与转让方协商确定,(八)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审查:(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七)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第十六条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第十七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经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造成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