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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022-08-11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2年8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常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常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评审认定、业务指导由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和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负责,第二章申报第五条常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主体为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第六条申报常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园区管理运营,第七条申报常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第八条常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程序:(一)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印发申报通知,(二)申报主体的申请文件和《常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申请报告书》,经辖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一)示范园区(基地)管理运营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第十五条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常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原则上每两年复核一次,并自撤销命名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一)申报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示范园区(基地)命名的,第十八条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常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创建国家、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优先支持常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省、市人才工程或计划,第十九条优先支持常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省级、市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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