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2年1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东处字〔2021〕302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人民币19285元(壹万玖仟贰佰捌拾伍元整);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罚款19285元(壹万玖仟贰佰捌拾伍元整),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38570元(叁万捌仟伍佰柒拾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樊伟华、赵俊锋联系电话:0791-86299270联系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498号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