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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江西零欧贸易有限公司)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2022-08-11
江西零欧贸易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早餐包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南昌市欧美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在你(单位)销售场所设置联营柜台,以你(单位)名义对外销售的早餐包(生产日期:2021-4-10,规格:散装称重,标称生产企业:南昌回头乐食品有限公司),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且你(单位)未查验上述早餐包相关证明材料、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你(单位)共销售上述早餐包5斤(1箱),销售价格为9.8元/斤,销售金额49元,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你(单位)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你(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9元、并处罚款50000元;3、罚没款共计50049元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任初杰、付建军联系电话:0791-88560813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丽景路666号1416室附件:零欧贸易处罚告知书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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