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合同(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供应方式,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经信局、功能区(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履职,会同各功能区(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投促局、县税务局、各镇(街道)等部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先租后让工业用地的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租赁转出让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等工作,第四条(土地租让年限)存量项目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一般为4年,新增项目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最高不超过6年,应将其与本办法关于租赁期间的建设开发、租赁转出让程序、租赁合同到期、收回土地和后续处置、开竣工、投产管理、闲置土地处置、登记管理、转让、出租和抵押管理等先租后让的具体要求,第八条(租赁期间的建设开发)先租后让工业用地的竞得人或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土地租金后,租赁土地上的产业项目达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达产要求的,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产业项目的投达产等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租赁合同、履约协议等约定,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租赁合同约定,(2)产业项目经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没有达到土地租赁合同、履约协议等约定的投达产等要求的,会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土地租赁合同、履约协议书约定以及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实施收地,土地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缴付土地租金并取得功能区(园区)管委会依据投资协议出具的审查意见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转让、出租、抵押按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和金堂县工业用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