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活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科技创新,每家机构每年获得本办法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每年获得本办法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一)对港澳高校在前海合作区依法设立孵化机构,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或国际重要实验室依法在前海合作区建设联合实验室予以支持:1.上一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对前海合作区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前海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同一融资担保机构每年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对同一科技企业每年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机构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数字经济企业可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申请办公用房购置扶持及租金扶持,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予以支持,第六章打造海洋科技创新高地第二十三条对新落户前海合作区的海洋科技企业,(三)本办法所支持的“港资企业”应当为香港投资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