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三十条措施》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将沼气供气和发电纳入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监管,并由市安委办组织相关单位联合排查隐患,鼓励政府涉农项目和种植主体从有机肥定点协议供肥企业购买有机肥,按照“主体申请、自主选择有机肥加工企业、企业限价销售、施用主体据实补贴”的原则,凡一次性购买有机肥10吨以上按200元/吨给予补助,年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支持建设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对当年符合新建500平方米以上、檐口高度不低于6米、配备必要消防设施和秸秆打捆机械并持续用于秸秆收储的钢架仓库,每年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连续2年给予补助,结合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以乡镇为主体,探索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第三方治理模式,给予乡镇一定财政补助,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以乡镇为主体,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区种植水稻采取石灰调酸、钝化或叶面阻控技术处理方案的,市财政给予20元/亩的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22.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程序,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统一设施用地备案具体流程和申报材料,在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报乡镇(办)人民政府备案,乡镇(办)人民政府收到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向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按照先建后补原则,对新(扩)建相对集中连片20亩及以上蔬菜标准单体钢架大棚的按2000元/个进行奖补,对1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连栋钢架大棚按3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新余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27.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将畜禽粪污池、沼液肥田间储存池、秸秆收储仓储、工厂化育秧等设施纳入农业设施用地管理范围,优化设施用地办理手续,减免相关税费及规费,由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自然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制定设施农业项目清单,指导乡镇建立“联合认定、合力推进、限时办理、监督考核”的工作机制,保障项目审批和规划土地手续走得通、走得快,组织开展部门联合督查,推动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