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创新局2022年8月4日珠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科研诚信建设,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业务(以下统称“科研活动”)中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第三条参与科研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咨询评审专家等是履行科研诚信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科研活动中相关责任主体失信名单、观察名单的记录与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第七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一)通过造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财政资金支持,(二)违反科技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第八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出现第七条规定行为,第九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二)违反科技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四)科技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措施,或市科技部门在科研活动中发现的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相关责任主体在科研活动中存在重大风险行为或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