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政府设立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组织开展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十一条已经获得往届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市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省质评办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材料评审专家组,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建议名单,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名单,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打分,研究审议省政府质量奖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候选名单,第五章奖励及经费第二十条省政府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杯,第二十二条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一条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