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第二十条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