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日期:2022年08月01日来源:青神县农业农村局点击:[356]分享:查看文字解读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规定,第一条在我县天然水域垂钓适用于本办法的规定,第八条禁止垂钓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第十条禁止使用下列工具和方法进行垂钓,第十四条青神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职责分工,(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垂钓综合管理,(二)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涉嫌犯罪的垂钓活动等行为,(三)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行为,(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管理利用水上交通运输设施设备(船、艇、筏等)捕捞(包括垂钓)行为,(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管理并查处垂钓的野生渔获物及其制品交易的行为,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现场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解释,青神县农业农村局青神县公安局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青神县交通运输局青神县水利局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日上一条:青神县生猪耳标管理办法下一条: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