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区重点研发计划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适用本办法,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区重点研发计划评估、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第六条区科技局负责区重点研发计划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合同管理和组织验收,主要职责有:(一)组织本区域、本系统相关单位申报区重点研发计划,(四)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及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按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第十六条申报方式:区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主管部门推荐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区重点研发计划申报要求,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区重点研发计划,第十八条申报要求:(一)项目主管部门应深入申报单位,区科技局对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终止实施,第四十四条项目验收应由同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验收专家组,由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