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告事项(一)应急处置方面第四条若企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应于两个小时内向区卫健局及所属乡镇(场、区、办事处)报告,并于两个小时内向区卫健局及所属乡镇(场、区、办事处)报告,应立即向长泰生态环境局及所属乡镇(场、区、办事处)报告,应于两个小时内向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在地乡镇(场、区、办事处)报告,第八条若企业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应于两个小时内向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在地乡镇(场、区、办事处)报告,第九条若药品经营企业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应于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乡镇(场、区、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及信访局报告,须于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乡镇(场、区、办事处)报告,须于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乡镇(场、区、办事处)报告,须于事项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长泰区消防救援大队报告,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区自然资源局及所属乡镇(场、区、办事处)报告,须提前两个月向区自然资源局及所属乡镇(场、区、办事处)报告,须提前一个月向区文体旅局及所属乡镇(场、区、办事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