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新修订的《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2022年7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第二章高企培育工作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实行区及板块联动工作机制,提升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能力,择优选择区域内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内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培育,培育提升区域内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成长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第四章奖励条件及程序第九条奖励措施(一)对于当年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二)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于重新认定(2008年以来曾获高企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企业落地后两年内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对入库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标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中的奖励资金从每年的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中统筹安排,原《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20〕52号)自行废止,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