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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7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2022-07-29
第四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银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银保监会可以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谈话,第三十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自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提交任职报告文件、任命文件复印件等材料,第四章业务规则第四十八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业务:(一)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资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可以开展金融资产投资以及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合同等约定,第六十九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受托管理资金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银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管评级,银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银保监会报送或提供的信息、资料,第七十四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及所涉业务领域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银保监会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七十八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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