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了《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25号215房间邮箱:hgcysjz@163.com电话:0531-51782857附件: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7月29日附件: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省政府《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168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鲁工信化工〔2021〕141号)等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第三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扩区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扩区条件第四条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鲁工信化工〔2021〕141号)规定的管理考核标准,第十二条扩建区域应纳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范围,并与所在市、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符,第十三条扩建区域应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第十四条扩建区域应拥有列入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重大重点项目清单或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项目,第三章扩区程序第十六条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园区所在县(市、区)或市政府提交园区扩区相关材料,第十八条省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设区市政府园区申报材料后,第二十条已公布的扩建区域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省相关部门对园区配套设施进行验收。